1680部iPhone 4S手机在从上海组装厂运往美国苹果总公司的路上竟然被调包了?!
日前,一起物流外包运输途中货物被窃案件引起了业界的高度关注。如此之多的手机是如何被掉包的?犯罪嫌疑人作案为何如此轻而易举?凸显出物流外包市场哪些问题?该如何来规避防范物流外包市场的诸多风险?
物流外包上演 “潜伏”大戏
近日,上海浦东警方会同市公安局相关部门,经过10多天缜密侦查,成功破获一起盗窃iPhone 4S手机的特大盗窃案件。1680部iPhone 4S在从上海组装厂运往美国苹果总公司的路上被调包——装货时是iPhone 4S,卸货时发现是一堆塑料板。
数量如此之多的iPhone 4S手机究竟是怎样被调包的?原来,这背后是一幕“潜伏”大戏,时间竟长达一年半之久。
经警方调查,嫌疑人樊某等人与货车司机吴某原本相识,他们都曾做过物流公司的司机,对出口货物的整个物流流程非常熟悉。一年前,他们在无意中听闻A公司专门替美国苹果公司组装各类产品,在商量之后,准备做一起大案子。
经过打听,他们得知B公司是A公司物流外包的其中一家物流公司,而C车队则是专门替B公司运送货物的。在2010年6月,经过仔细谋划,吴某办了名叫“李伟”的假身份证和驾驶证,应聘进入了C车队。
在随后的半年时间里,吴某在运货的同时记下A公司每单货走的路线、时间,以及相应的流程。同时,利用送货的机会,打开包装箱,记下了苹果各类型产品的重量,以及最外面一层塑料膜的规格、型号。
尽管吴某有很多运送苹果产品的机会,但这伙人并不急着动手,他们还在等待一个最合适的机会。
2011年11月,他们听闻iPhone 4S手机即将上市,而且,负责组装的正是A公司。他们认为动手的时机已经成熟了。2011年11月底,他们花费5万元,定制了一批与调包手机的分量完全一致的塑料模块,以及一些包装箱。
不久,吴某通知樊某等人,2011年12月26日,正好轮到他来运送其中的一批i-Phone 4S手机。
当天13时25分,樊某4人与吴某在事先约定的临波路附近碰头,将1680部手机分别装在樊某等4人开来的全顺客车以及别克商务车上。随后,将事先准备的塑料模块和纸箱装入大箱内,用封箱带和黑色塑料膜将大箱恢复原状后离开。
2011年12月28日,樊某等人以每部手机14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季某,随后各自逃逸。
目前,樊某等人已被刑事拘留,相关审理、追赃还在进一步开展中。
市场混乱缘于风险众多
1680部iPhone 4S为什么会被如此轻而易举地“狸猫换太子”?在物流外包市场,类似事件为何屡见不鲜?在记者看来,这主要是由于物流外包市场存在的诸多风险因素造成的。
首先是法律、法规方面的风险。据记者了解,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还没有明显设定对物流行业的准入门槛要求,没有对物流公司的设备水平、人员配备、经营场所、仓库安全、注册资本等作出入门资格限制。这种在资质上的宽松,导致了物流市场的鱼龙混杂,物流发展良莠不齐,同时也使得托运人或消费者在选择承运人时很难进行甄别。上述案件便是一个典型的证明。在A公司与B公司的物流外包契约中,是否涉及到一些A公司对B公司的约束条款,目前还不得而知。但行业内不断发生的类似事件表明,物流行业法律法规不完善、监管缺失乃是不争的事实。相信正是在这样的市场环境下,B公司很容易便获得A公司的青睐,为A公司产品进行运输。而事实恰恰在于,由于B公司在经营管理、人员任用等方面的种种漏洞,为犯罪分子提供了作案的机会,最终导致了上述案件的发生。
对此,北京法大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卢颍中向记者做了深入的分析。在他看来,企业在物流外包过程中,往往存在着合同订立不完善、物流服务商不适当履约等法律风险。一方面,企业和物流承包商签订的外包契约中缺乏对服务的环节、作业方式、作业时间、服务水准、服务费用、赔偿、保险等细节的明确界定,这就使得对外包物流绩效的量化评价变得十分困难,进而为外包纠纷的发生埋下了伏笔,从而变成风险隐患;另一方面,在双方洽商物流外包合作协议时,物流服务提供者为了获得物流业务、迎合购买方的物流需求,往往会夸大物流能力。如果外包企业缺乏有效的外包评价机制,很可能会使物流供应商选择不当。一旦物流服务商不能履行承诺,一则物流服务水平下降,委托企业形象和市场份额必将很快受损;二则合作双方难以建立和维护信任机制,从而危及双方合作关系。||
在物流外包法律风险方面,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起淮也向记者表达了自己的看法。他告诉记者,我国当前在立法上对于物流外包企业的定位还不清晰。目前,第三方物流企业在物流活动中要承担承运人、托运方代理人、保管人等多重角色,不具有统一的身份。“由于物流外包行业主体法律定义的缺失,在实际的物流外包纠纷中,权利人很难对物流企业主张权利。同时,由于法律规定了承运人的责任限制 (如《民航法》规定在物价值声明的前提下,货物灭失按每公斤20元赔偿),在我国物流外包行业管理混乱的现状下,物流企业往往不向托运人提示购买保险或者作价值声明,某些货物甚至不能声明价值。在丢失货物或货损的情况下,托运人 (或权利人)很难证明物流商的行为是故意行为。因此,承运人责任限制条款往往成了物流商的‘保护伞’,这无形中为一些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机会。”张起淮说。
当然,还有信息失真或失控的风险。物流业务的外包,随着执行主体的转移,由于信息不畅或扭曲,再加之技术与监控手段的制约,企业难以对服务的全过程进行全面的监控和跟踪管理。如果物流环节出现违规行为,企业更难以控制与把握。“从上述案件来看,A公司将物流运输业务外包给B公司后,无论是A公司还是B公司,显然在技术监控以及信息传导方面存在一定的缺憾和漏洞。试想,如果A公司与B公司加强信息沟通,运用较高的技术手段对运输中的商品进行实时监控,那么,运输‘苹果’的货车拖延了两个半小时的原因和货物被偷换的情况一定能及时发现,偷‘苹果’的窃贼也不会得逞。”卢颍中对记者说。
外包风险如何规避防范
正是由于上述一系列风险因素的存在,导致行业内物流外包纠纷屡屡发生,也使得我国的物流外包市场发展缓慢。同物流业较发达的欧美国家相比,我国物流外包现状不容乐观。据了解,在第三方物流的利用率方面,物流外包在整个物流市场的比重日本为80%,美国为57%,我国仅为18%,市场规模较小。出现这一现象,并不是因为我国企业对第三方物流的需求不够,而是大部分企业不敢将自己的物流业务外包出去。那么,该如何整顿、防范物流外包市场乱象,以规避一系列风险因素?“强化法律法规建设、完善法律制度至关重要。”张起淮对此表示,立法者应建立专项物流法律,制定物流企业准入门槛,以提高物流企业的整体素质。明确物流企业的主体定义和归责机制,以明确责任关系。清除现存各位阶法律、规范性文件之间的矛盾,建立统一、完善的物流法律。
卢颍中对此也持赞同观点:“在加快现代物流发展的同时,政府应尽快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符合国际惯例的现代物流法规,建立统一、综合的国家物流管理机构,结束不同物流环节有关管理部门各自为政、相互之间有矛盾且难以协调一致的局面,努力为物流企业的发展提供完善的公共服务,消除物流发展过程中的各种障碍、风险,为发展物流创造宽松的运行环境和良好的体制环境。”
在卢颍中看来,要想更好地规范物流外包,政府还应做好行政管理工作。一方面,为物流外包提供信息引导,加强对物流服务商的行业信誉监管,为物流外包企业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减少物流外包过程中的逆向选择,推动物流服务商和物流外包商不断强化自我防范对策;另一方面,政府还应积极推进物流标准化的实施,从物流企业标准、物流企业分类标准、托盘标准、信息化标准等方面入手,保障物流服务的质量,减少企业物流外包风险。
当然,企业也应在自身管理方面作出不懈努力。“物流外包商和物流服务商应严格依据《合同法》签订完善的外包合同,对服务的各个环节、作业方式、作业时间、服务水准等细节进行明确约定。同时企业还要加大监察、协调力度,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对物流企业进行必要、有效的监控,不仅要签订合同,还要全面、不打任何折扣地落实合同的每一个条款。在出现法律问题时,及时请求执法机关介入,尽可能减轻损失。”卢颍中对记者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