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商务部等部委8日对外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进入物流领域的实施意见》,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进入物流领域,进一步拓宽民营物流企业融资渠道,支持民营物流企业上市和发债。
与此同时,发改委等部门还下发通知,要求对符合政府性资金支持方向的民间投资主体同等对待,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和扶贫开发等领域的投资。
意见提出,对符合条件的民营物流企业积极提供必要的融资支持,进一步拓宽民营物流企业融资渠道,完善民营物流企业融资担保制度,发展物流业股权投资基金,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物流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要鼓励民间资本加强与制造企业合作,投资参与制造企业的供应链管理或与制造企业共同组建第三方物流企业,支持民间资本进入物流业重点领域和物流基础设施领域,具体包括铁路干线、客运专线等项目。
此外,还要完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符合条件的民营物流企业同等享受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政策,民营物流企业同等享受已经出台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政策。
意见还鼓励民营物流企业做强做大,加快培育一批具有一定规模和国际竞争力的民营物流企业,鼓励民营物流企业为国内企业海外投资提供配套物流服务,加快建立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物流服务网络。
在发布意见的同时,发改委等部门还下发通知,要求各部门在安排政府性资金要对民间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独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附加条件。
通知规定,各部门在安排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时,对于在中国境内设立、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备案、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创业投资企业,均可以采用参股、融资担保和跟进投资等方式进行扶持。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可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由财政部门和转贷银行进行转贷